优惠政策
东北振兴优惠政策
1、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2004〕153号)。
2、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
3、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
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沈阳近海经济区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1、具有较低的土地取得成本,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税收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给企业5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4、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免收进入地方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其他政策:
5、对于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争取市政府的贴息补助,限期一年。
6、企业外聘的专家和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奖励给本人,期限为10年。
7、沈阳近海经济区现有工业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如果新增固投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对其新增税收形成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享受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
8、新建企业员工子女就学,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除以上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给予更多优惠。